| 馬偕紀念醫院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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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92年2月1日實施游離輻射防護法後,全國各級醫療院所對於「輻射工作人員」之定義及規定多所困擾。依據該法:雇主必須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有關教育訓練、劑量監測及體檢三件事,因而造成過去操作低劑量X-光機與鮮少使用放射線設備的醫師,如牙科、骨科、泌尿科、神外、腸胃內科及眾多的開業醫與診所,為上述三件事困擾不已。乃有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拜會原能會主委,針對輻防法及施行細則不合時宜之規定提出建議,並提出牙醫型診斷設備之輻射劑量監視與安全評估報告為證。 原能會以民意為依歸,並堅持法規鬆綁原則,乃於93年6月28日完成「輻射工作人員認定基準」之研訂,並於93年7月1日起生效。茲敘述如下: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所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指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人員,其所受曝露經評估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劑量限度之虞者。(指一般人之劑量限度,一年內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第一點評估,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專職輻射防護人員為之,並以書面載明評估結果,經受評估人員與設施經營者或雇主簽署後,由設施經營者或雇主保存備查,保存期限至受評估人員離職之日止。自僱者,亦同。 第一點評估,亦得以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 故相關輻射作業人員年累積劑量,不超過一般人年劑量限值一毫西弗者,依該基準判斷非屬輻射工作人員,則有關接受教育訓練、劑量監測及體檢等事宜得不受輻射防護法之規範。以簡化各醫療院所對輻射工作人員的認定與達到有效的管理。 又於今年2月23日起簡化管制作業,將150kV以下之移動型設備改以登記備查類管制。 本院為避免不同專業醫療人員有認知上的差異,使部分人員處於模糊地帶,產生不必要的困擾與疑慮,因此於輻委會會議中決議:依據該認定基準,進行輻射工作人員認定與非輻射工作人員排除,茲說明如下: 醫事放射師之工作性質為經常且直接從事醫用游離輻射相關作業,且醫事放射師法另有規定,故一律列為輻射工作人員。 操作登記備查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資格:
此類人員由輻防人員與單位主管認定,符合下列兩點評估之其中一項者,不列入輻射工作人員。 A、查閱往年劑量紀錄,其年累積劑量為背景值或低於一毫西弗者。 B、使用登記類設備,頻率或次數不高者,以其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報告推估,年累積劑量低於一毫西弗。 則:-不需攜戴佩章。 -不需每年參加院內三小時輻防教育訓練課程。 -不需每年實施特殊工作人員預防職業病健檢。 操作許可類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資格:
此類人員由輻防人員與單位主管認定,符合以下評估者:查閱往年劑量紀錄,其年累積劑量為背景值或低於一毫西弗者,不列入輻射工作人員。 則:-不需攜戴佩章。 -不需每年參加院內三小時輻防教育訓練課程。 -不需每年實施特殊工作人員預防職業病健檢。 放射診斷、治療、核醫三個放射線單位的專科醫師,依第二、第三項評估認定。 下載: ▲ 馬偕紀念醫院輻射工作人員評估認定同意書... ▲ 馬偕紀念醫院輻射工作人員評估認定徵詢表... |